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民申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作庆,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原审被告:***,女,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原审第三人: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杨格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沿河北街2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荣成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威海益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10民终2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对两份租赁合同的认定错误,进而做出错误判决结果。两份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不同,租赁物也不同,是两份互相独立的租赁合同,***在第一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也不必然认定其就是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事实涉案承租人系赵忠山施工队。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在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对租金的计算方法没有经过***和***的质证和核对,仅凭***的一面之词就支持了其计算方式。3、二审判决书存在错误和矛盾之处。
***提交书面意见称,1、第二份合同系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原判决认定该事实正确。2、***在原审开庭时拒不到庭陈述事实,因为其与***的父子关系,二人共同经营,部分事实因为父子二人掩盖而无法认定,但原审法院根据证据和双方的陈述,作出了正确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3、关于法律文书中出现的错误,法院已经裁定补正。***的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1、从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和内容看,第二份合同仅在价格上作出了调整,其他条款与第一份合同均一致,承租人、经办人亦均一致,原判决认定第二份合同系对第一份合同的补充并无不当。2、原判决认定租赁费系根据曹贵亭提交的发货单、退货单、租赁费计算表等综合予以认定,且上述证据均在一审时交由***质证,并不存在未经质证的证据。3、关于二审法律文书中出现的错误,本院已裁定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