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荣成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6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威民一终字第2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于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道南于家村。
法定代理人于海令,主任。
委托代理人**,系该单位会计。
委托代理人**怀,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成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夏庄镇大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李秀莲。
上诉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崖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7元(系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大海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