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与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民初1931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3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现住珠海市斗门区。
被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兴华路214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平。
被告:**,男,住珠海市斗门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处分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曾 剑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蒋必果
书 记 员  余德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