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香洲金安城机电物资总汇与某某、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02民初11696号
原告:珠海市香洲金安城机电物资总汇,住所:前山所前山金鸡路。
经营者:洪安定,男,汉族,1977年1月10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现住珠海市。
被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
法定代表人:王学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珠海市香洲金安城机电物资总汇诉被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珠海市香洲金安城机电物资总汇于2018年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香洲金安城机电物资总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香洲金安城机电物资总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1元,由原告珠海市香洲金安城机电物资总汇负担。
审判员  胡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