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密思音乐餐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4748号
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惠萍,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婵凤,女,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
被告:珠海密思音乐餐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卓某1。
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密思音乐餐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0元,由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龙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儒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