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323号之二
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兴华路2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88083Y。
法定代表人:王玮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建龙通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宝顺路51号107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40400742970196N。
法定代表人:谢海峰。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04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49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珠海市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庞 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卓嘉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