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大道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9民终1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然斌,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道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小良镇马岚村羊信岭。
法定代表人:梁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忠强,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化州市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文仙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李礼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立,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惠,广东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邓英才,男,194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大道建材有限公司、潘忠强、化州市浩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邓英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书,**以其已与广东大道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22元,减半收取2513.61元,由**负担。**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27.22元,多预交的2513.6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 晓
审 判 员  徐金信
审 判 员  莫 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舟宇
书 记 员  谢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