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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鑫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鲁1302执3900号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为抵押权人,需等待首封案件是否同意处置,同意本案延期执行,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但请求保留已采取的保全及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玉 审判员  刘 进 审判员  王建军
书记员  王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