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鲁1302执6384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财保1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梁明霞所有的位于××区××号楼××室、王广杰所有的位于××区××号××号楼××室、王天宇所有的位于××区××居委××号××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居委××号1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号楼××室房产及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郯国用2014第132号),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提出续行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梁明霞所有的位于××区××号楼104室、王广杰所有的位于××区××号楼1103室、王天宇所有的位于××区××号1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号1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号楼××室房产及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郯国用2014第132号)。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或现占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保管人可以使用;但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提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即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学 强
书记员 张可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