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恢1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02民初11889号民事调解书,在恢复执行(2018)鲁1302执323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广杰、梁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拍卖被执行人王广杰、梁明霞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颐龙恒润1号楼宏都酒店内的财产一宗,得款50万元,清偿了部分债务。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
一、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有权根据原(2018)鲁1302执932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少玉
审判员 李艾忠
审判员 陈勤早
书记员 全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