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302执3151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美和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组织机构代码49305036-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男,194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强,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组织机构代码6848047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临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8612423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697255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沂水县经济开发区(沂水县许家湖镇冯家官庄村东南500米处),组织机构代码59520393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临沂巨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872397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山区和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临沂巨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8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发现可以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证据或证据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75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随时请求本院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定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