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6200号
原告:东阳市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长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于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道**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阳市光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