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鼎耀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鼎耀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11执1483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鼎耀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昆明市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一号写字楼724-728号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12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
本院在执行昆明鼎耀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吕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