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2民初3488号
原告:保定市捷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李微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梅,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城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田亮。
被告:田亮,地址秦皇岛海港区。
原告保定市捷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城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田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捷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市捷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交纳的部分案件受理费1226元,由原告保定市捷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