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302民初3486号
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保定市满城区。
法定代表人:姜建才,董事长。
被告:秦皇岛城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田亮,执行董事。
被告:田亮,男,汉族,系秦皇岛城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玻璃研究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由原告保定双寅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莫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