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3029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明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林碧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终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明凯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原审对影响案件基本事实的关键证据的认定是否恰当问题 上海明凯公司在一审中对《竣工台账》《关于老320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苗木死亡清单》《关于老320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绿化工程死亡苗木及补植清单》《补充协议》《昆明空港经济区老320国道升级改造绿化工程的补充协议》《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水费支付申请表》《昆明市老320国道绿化工程第二年度复检申请》《证明》等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上述九份证据材料中的印章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昆明市老320国道绿化工程第二年度复检申请》《证明》中的印章因模糊无法比对外,均为真实的上海明凯公司项目部印章。原审法院综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确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昆明市老320国道绿化工程第二年度复检申请》《证明》中上海明凯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并无不当。上海明凯公司申请再审称上述证据均系福林碧海公司伪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再审提供《询问笔录》用以证明福林碧海公司员工在手机通话中承认私盖公章,但该《询问笔录》系上海明凯公司员工单方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未经生效裁判所认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缺乏证明力。此外,虽然《关于老320国道升级改造工程二标段苗木死亡清单》上“情况属实陈军2015年9月25日”字迹并非陈军书写,但并不能否认清单中印章的真实性,不能证明该清单系伪造。 二、原审法院未予同意上海明凯公司司法鉴定申请、未采纳上海明凯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的意见是否合理问题 上海明凯公司除申请对签字、印章真实性作出鉴定外,同时申请对上述九份证据的形成时间、顺序进行鉴定。由于对证据材料形成时间、形成顺序鉴定得出的结论不能证明证据材料是否伪造、其内容是否真实,故原审法院未予鉴定并无不当。福林碧海公司对上海明凯公司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不予认可,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三、原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妨碍上海明凯公司行使诉讼权利问题 上海明凯公司以其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的《事实经过》,申请再审主张一审存在压制其辩论质证、强行要求其在证据交换笔录中签字等程序违法行为,一方面该陈述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其诉讼权利在二审中亦充分行使,故本院对该再审申请事由不予采纳。 四、关于原审认定的款项金额是否存在错误问题 上海明凯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认定的各项款项金额的数据来源、计算依据及计算逻辑存在严重错误,但并未指出具体的错误之处,无法予以审查评述,本院对该再审事由亦不支持。 综上,上海明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黄 年 审 判 员  张 纯 审 判 员  潘勇锋
法官助理  马 玲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