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执异166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瑞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昱,***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3500号2号楼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刚,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凯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追加案外人上海明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足额款项已执行到位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福林碧海景观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杨兴灿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