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3民初7240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
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毛兴冬,任理事长。
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130059082851XY。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身份证号码412924197006251936。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
被告:薛红,女,汉族,1973年6月5日出生,住南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薛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告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住所地及联系方式等现无法查明,经询问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416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现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程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