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民初6109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8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梅溪路口。
法定代表人聂中风,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详细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应诉开庭手续,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属被告不明确。若原告找到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落实准确住址后,可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9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