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民初1565号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人民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737400885A。
法定代表人:毛兴东,任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新华路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59082851XY。
法定代表人:聂中风,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阳海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后。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阳市卧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