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

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7522号

原告: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800号B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黄丽宏,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赞捧,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146121号重审第1738号关于第27920160号“SENSOR”商标(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4月23日。

本院受理时间:2020年6月19日。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行政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图形设计、文字构成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三、结合服务产业的特性和所属行业属地分析,消费者在享受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对服务来源有正确认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四、经过持续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经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效。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19期商标公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及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在“广告;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46121号重审第1738号关于第27920160号“SENSO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针对第27920160号“SENSOR”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科技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施章义
人 民 陪 审 员   仝连飞
人 民 陪 审 员   刘敬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 晴
书  记  员   雷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