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迪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水利建设管理局、西安迪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03民初7446号
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陕西奥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省水利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雷春荣,该局局长。
第三人:西安迪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水利建设管理局、第三人西安迪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由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9元,减半收取计2604.50元,由原告陕西奥托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