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5民初26992号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19号。
负责人李桂阁,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敏、王莉(实习),河南中赢旗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38号楼8层8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7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保康县。
被告苏明星,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育芝,女,汉族,1974年5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张子斌,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郑州兴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东段11号7层721号。
法定代表人苏明山。
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诉被告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苏明星、汪育芝、张子斌、郑州兴旺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64元,减半收取12232元,由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环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孔德娴
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
人民陪审员 卜志荣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