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105执595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执行人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38号楼8层8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丽。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05民初22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7年3月1日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立案。经查明,在审理期间本院作出(2017)豫0105财保9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文化路支行76×××31账户中的存款11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存款12998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松鹤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