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民终2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慧,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书上无,公函上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吴孟臻,女,汉族,1974年2月16日出生,现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燕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华丽,女,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
原审被告: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38号楼8层811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杨华丽、河南华大科教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8民初3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5元,减半收取10252.5元,由***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苟 珊
审判员  李 黎

二〇一八年三月××日
书记员  焦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