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普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岭县宏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722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普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岭县宏光医院
本院在执行河北普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岭县宏光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7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47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宏光医院给付欠款人民币130000元。执行过程中,河北普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与长岭县宏光医院于2016年12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并按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22民初47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