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长峰馨安苑小区50号楼1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上韩村。
法定代表人:段存善,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79年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严重违法,未通知申请人到庭参加诉讼,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申请人既未收到一审判决书,也未收到二审上诉状和开庭传票,严重剥夺了申请人答辩等诉讼权利。原审判决显示的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不是申请人委托的,申请人未与***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由,本院认真审阅了一、二审卷宗材料。从原审卷宗材料来看,一、二审均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但均系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代签代收,原审开庭审理也是***律师代理申请人参加诉讼,申请人未到庭。申请人再审主张其未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经审查申请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其在授权委托书中签名是否为本人所签,申请人是否真实委托了***律师代理参加本案诉讼,仅从卷宗材料上无法判断其真伪,需要通过再审结合申请人的再审事由进一步查明。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林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