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恢2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皇冠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孙青君,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1002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青君自动履行了*元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威海仁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了其对案外人享有到期债权*元的相关证据,本院已依法冻结了上述到期债权,暂未能提取。因被执行人孙青君在本案中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故暂不宜对其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1002执恢2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史旭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