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82执23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方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威海市。
被执行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0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人1091839.41元及利息,执行费13318元。
在执行中,该案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鲁10民终9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宁
审 判 员 江佳鑫
审 判 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兵
书 记 员 吕敬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