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市华仕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徐州市华仕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9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贾民初字第0255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贾汪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市华仕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奎,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徐州市华仕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增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