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安监部门所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事故中挖掘机驾驶员***观察疏忽、操作不当是***受伤的主要原因。***主张***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均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否具有挖掘机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存在选任过失,***均需要对***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对***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本案并非交通事故纠纷,涉案挖掘机承保的亦不是强制责任保险,因此为涉案挖掘机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追加保险公司,程序上并无不当。***可以依据其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