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1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国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峩山村峩山西。******
法定代表人:郑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桥公司)、徐州国基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姜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事发当晚***曾饮酒,故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2、原审法院关于涉案挖掘机驾驶员不具有操作资格的认定是错误的,***并不具有选任过失;3、涉案挖掘机的保险公司系本案必要的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没有追加保险公司,系程序错误。******
金山桥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
首先,根据安监部门所作的事故调查报告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本案事故中挖掘机驾驶员***观察疏忽、操作不当是***受伤的主要原因。***主张***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的,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均由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无论***是否具有挖掘机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存在选任过失,***均需要对***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对***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最后,本案并非交通事故纠纷,涉案挖掘机承保的亦不是强制责任保险,因此为涉案挖掘机承保的保险公司并非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原审法院未追加保险公司,程序上并无不当。***可以依据其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顾韬******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