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兴化工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322民初1077号
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兴化工有限公司、梁宗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原告徐州鑫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魏垂阳 人民陪审员  唐建民
书 记 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