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6516号
原告:***,男,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开发区蟠桃山路**。
法定代表人:徐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响,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诉被告徐州金山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因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张 翼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许 冰
书 记 员  荣晨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