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5203民初1481号
申请人: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
法定代表人:吴武瑶。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练,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冰,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
原告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账号:69×××07)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吴旭新(公民身份号码:)自愿提供其本人所有的粤V×××**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东保库智能管网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分行(账号:69×××07)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
二、对吴旭新(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粤V×××**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
三、上述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650元,由申请人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理洪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威廉
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