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2民初118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钰菁,男,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山水城三排1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MA4XA00K2R。
负责人:余仕雄,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寨一联建铺屋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61535838T。
负责人:吴剑青,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骏、甘婉娴(实习律师),广东君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金胤,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彭金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光
人民陪审员  唐开胜
人民陪审员  赖继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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