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2民初1189号
原告:***,男,198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钰菁,男,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山水城三排11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MA4XA00K2R。
负责人:余仕雄,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曲溪寨一联建铺屋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3661535838T。
负责人:吴剑青,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尚骏、甘婉娴(实习律师),广东君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金胤,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
原告***与被告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广东辰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彭金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和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永光
人民陪审员 唐开胜
人民陪审员 赖继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