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02民初4444号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肖镇龙泉村洋子排,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802665050600T。
法定代表人:陈永山,厂长。
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横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5330215J。
法定代表人:韩奇伟,负责人。
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与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于2022年6月12日以当事人庭外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岩市新罗区东龙建材厂负担。
审 判 员 李  华  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彩  华
书 记 员 陈晓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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