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27执21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横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5330215J。
法定代表人:韩奇伟,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7执2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坤南
审判员  林建通
审判员  杨淑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佳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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