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629民初996号
原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横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5330215J。
法定代表人:韩奇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华安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6297640544988。
法定代表人:方昱林,村委会主任。
原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炬公司)与被告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华山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景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山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华山村委会支付南炬公司尚欠工程款15459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华山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3日,华山村委会对华安县新圩镇华山“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进行招投标公告。该工程由南炬公司中标,华山村委会于同年8月15日出具《中标通知书》给南炬公司,双方于同年8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59736元,并约定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40%工程款,剩余款项一年内结清。后南炬公司依约完成全部工程量并经华山村委会验收合格后交由华山村委会投入使用。2021年1月华山村委会委托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造价鉴定,经该公司鉴定总工程价款为204591元。至今华山村委会只支付50000元工程款,尚欠154591元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现为维护南炬公司的合法权益,特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贵院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处。
华山村委会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3日,华山村委会对新圩镇华山村“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进行招投标,2016年8月15日,华安县新圩镇招投标监管服务中心通知南炬公司为新圩镇华山村“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的中标人,标底为259736元。2016年8月20日,华山村委会与南炬公司签订《华山村“华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摘录):一、工程承包价格:贰拾伍万玖仟柒佰叁拾陆元整(¥259736元)(包税金)。二、工程地点: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座顶……四、工程期限:工期60天(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顺延工期)。五、付款方式:工程完工验收后,付4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年内结清。合同签订后,案涉工程开工。2017年3月4日,建设单位华山村委会参加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华山村委会与施工单位南炬公司在《主要工程量验收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华山村委会出具《关于公厕及挡土墙的情况说明》,证实《主要工程量验收现场签证单》的内容及工程均属实。华山村委会委托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项目结算审核,2021年1月22日,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核定案涉工程的工程款为204591元。上述意见书做出后,华山村委会仅支付工程款50000元,至今尚欠工程款154591元未支付。
上述事实,有南炬公司提供的《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招投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华山村“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工程量验收现场签证单》、《工程竣工验收参加人员签到表》、《关于公厕及挡土墙的情况说明》、《结算审核资料》及南炬公司的法庭陈述为证,法庭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南炬公司与华山村委会签订的《华山村“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华山村委会自行委托福建省明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审核,南炬公司对核定的工程款204591元没有意见,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华山村“花山书院”室外配套及公厕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付40%工程款,剩余工程款一年内结清”的约定,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50000元,华山村委会应就尚欠的案涉工程款154591元承担支付责任。
综上所述,南炬公司诉请判令华山村委会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459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华山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5459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华安县新圩镇华山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江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许毓静
书 记 员 李黎明
附注:
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