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22执1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韩奇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
申请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的(2022)湘0922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由**返还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30356.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279元、申请执行费360元。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2022年9月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22年9月4日、2022年11月8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收益类保险、无证券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桃江管理部查询,经查无住房公积金。2022年10月1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1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截至2022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30356.5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9元、申请执行费360元。均未予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在限期内未能提供,经征询其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爱宝
审 判 员 李习军
审 判 员 刘辉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黎明
书 记 员 刘 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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