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

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6区1号。
法定代表人:邵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斌,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梅苑开发区梅苑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石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楚伟,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镇横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韩奇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杰,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松林,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湖南省卓远通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1)湘1322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邮科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4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童赞辉
审判员  袁米娜
审判员  王晶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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