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7民初63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丰田镇横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85330215J。
法定代表人:***。
被告:漳州市宏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状元壹号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325CJ2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南炬建筑工程(福建)有限公司、漳州市宏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贺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阮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