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铃木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异2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平湖经济开发区独黎公路南侧平湖大道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71907049。
法定代表人:酒井三惠子。
委托代理人:张宏亮,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工艺路**。组织机构代码:136023340。
法定代表人:夏勇。
被申请人: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中环南路富润路****。组织机构代码:732008876。
法定代表人:高志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华升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与被执行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浙江和诚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浙江和诚(2020)ZC20202000046]。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不具备对特种设备生产行业机器设备及涉及生产专利产品的生产设备的评估资格,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和诚估价公司的评估报告。事实与理由:1、**公司属于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法院查封的二台机器设备是公司专利产品的重要生产设备,配套了专业研发定制的多种工装模具。和诚估价公司在对房地产及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资产评估具有专业性,但对特种设备制造行业的资产和设备进行评估缺乏专业知识,其评估资质和专业性都没有达到要求。2、对查封机器进行评估的评估师所学专业分别为英语专业和经济学专业,没有相关机械及电气自动化方面的专业知识,且主要评估人员的执业时间短,明显不具备从业经验,出具的报告缺乏专业性和科学性。3、和诚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流程。没有给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时效,出具报告的公司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评估基准日应为查封日或出具委托评估书的日期,没有对评估结论的具体计算过程进行说明。4、和诚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仅考虑设备本身的价格,没有考虑到公司为此研发投入产生的衍生价值等各项相关因素。
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辩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异议人**公司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出具评估报告的公司地址与原注册地址不一致是因为公司正在搬迁且工商注册手续正在准备变更中,不存在非法营业,故出具的评估报告是有效的。3、至于评估基准日,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第十九条规定,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与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基准日保持一致,可以是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时点。因委托评估书中未明确,故根据评估目的及预期用途(拍卖)以现场查勘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合法且合理。4、资产评估中对重置成本的说明、现场成新率的确定、经济年限的确定等测算相关说明和经过属于资产评估说明部分内容归属于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内容,不属于评估报告内容范畴,对设备的重置成本,通过向原厂家或网络询价确定,设备的经济年限参照相关文件确定,设备的现场成新率根据现场情况判断。被申请人评估业务范围包括机器设备、专业化生产线。本次参与的评估师已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评估机器设备的资质要求。至于评估的机器设备,现场勘查未见设备铭牌,截止评估报告出具日,异议人**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权属(含采购安装合同、发票、付款凭证)、技术参数、生产使用、维护保修、财务等资料。故本次评估作为常规设备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进行评估,不考虑设备相关零件是否涉及定制问题。
本院查明,在执行(2019)浙0482执1671号案件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异议人**公司所有的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经网上抽签公告,在浙江法院公开网对外委托信息平台进行公开随机摇号抽签,由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中标上述执行财产的评估。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向异议人**公司送达了对外委托评估机构选定通知书。2020年6月3日,异议人**公司出具要求更换评估机构的函一份,认为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专业能力不能满足对其公司拥有的相关发明专利相结合的机器设备包含知识产权价值在内的价格进行评估,请求更换评估机构。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复函异议人**公司,决定采取市场价值评估的方式确定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的处置参考价,适用资产评估类机构予以评估,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经营范围有资产评估资质,不予以更换评估机构。嗣后,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向其发出评估现场勘验通知书并于2020年6月22日与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对本院查封的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进行评估现场勘验,因缺乏评估对象所需相关资料无法进行评估测算,故要求异议人**公司提供设备购买合同、财务入帐原始凭证及附件、固定资产台帐明细单及设备使用说明书等。异议人**公司于2020年7月3日书面告知本院,因公司档案管理等原因暂未找到上述材料。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浙江和诚(2020)ZC20202000046],报告载明本次评估仅为被查封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含增值税),不包含附属的软件、技术服务、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
另查明,和诚估价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价格评估、项目策划、可行性研究、房屋装潢评估、拆迁评估、房产中介服务、工程造价、工程咨询、招投标代理、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资产评估、土地评估、政府采购代理,并在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备案。该公司参与本案资产评估的评估人员皇甫银娟、范建勇均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标号分别为33190073、33080079。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是否违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因异议人**公司对查封的机器设备配套专业研发定制的多种工装模具的主张在评估过程中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决定采取市场价值评估的方式确定数控金属薄板开槽机1台、数控折弯机1台的处置参考价,适用资产评估类机构予以评估。本院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评估机构,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具备资产评估资质,其经营范围涵盖对机器设备的资产评估,其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并无不妥。被申请人和诚估价公司亦对评估程序及测算经过作出了相应解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故本院对异议人**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异议人**公司要求撤销和诚估价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浙江和诚(2020)ZC20202000046]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妍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