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9340号
原告:罗中秀,女,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周建峰,男,198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红黄路445号七彩空间项目1幢门面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9NTP4T。
负责人:金波。
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6-91号(得意世界)A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53360。
法定代表人:张峰。
被告:重庆华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万丰二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09478685X。
法定代表人:周学燕。
原告罗中秀、周建峰与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渝北分公司、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当日向原告罗中秀、周建峰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罗中秀、周建峰未在七日内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罗中秀、周建峰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 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覃橹宾
书 记 员  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