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824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黄路441号正升青***1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533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元,减半收取计2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罗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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