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4518号
上诉人:**,男,汉族,1996年07月02日出生,重庆市潼**。
被上诉人: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53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2民初26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上诉,并望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乔 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汪 骞
书 记 员 陈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