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1民初2124号
原告:**,女,196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韬,******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得意世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00953360。
原告**诉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合肥分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预交支付的工程款33646元(原告实际支付46095元,对方实际完成水电项目预算款为13520元,但预算款内应扣除原告为此额外支付的1071元水电线路材料费);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损失暂计16470元(以合同签订日2018年7月16日为起点,其后100日为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的正常竣工时间。故自2018年10月25日起以30元/日的违约损失暂计算至2020年4月26日);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一份《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合肥分公司负责装修原告位于长丰县,预算价款为131700元。原告支付46095元工程款后,被告合肥分公司基本完成水电工程,但不明原因倒闭(工商登记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导致工程停工。事后原告多方联系解决纠纷未果,被告及被告合肥分公司无人过问,为维护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8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的合肥分公司签订《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为原告位于金大地翡翠公馆13幢1**802室房屋进行装修,预算总价款为131700元,其中水电预算款为13520元。原告支付46095元预付款后,被告合肥分公司基本完成了水电装修工程后便停止施工。2019年6月11日,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解散并注销。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家装工程预算表、收据在卷佐证,本院对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被告应依约履行装饰装修义务,被告在完成水电施工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因根本目的未能实现,依法应予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预支付的其他款项。因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开工及竣工日期,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自合同签订后100日按每日30元支付违约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主张因无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因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系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相关的法律责任应由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与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装修款3257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34元,减半收取为1467元,由原告**负担195元,由被告重庆佳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程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