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宁夏生茂燃气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板仓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被执行人:宁***燃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闽宁镇201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智禄。

本院在执行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燃气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廖向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