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2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板仓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被执行人:宁***燃气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闽宁镇201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智禄。
本院在执行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宁***燃气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廖向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何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