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民初839号
原告: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板仓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刚,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金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安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凤华。
原告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金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成都市金星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计637元,由原告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邹永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