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7559号
申请人: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881407287,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景盛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陆波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62073729XB,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板仓工业园区B区。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欧洛普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及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