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万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11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自贡市板仓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林富贵。
被执行人:山东万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莱城大道2299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胜,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万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贡通达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311执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 云
审 判 员  曾 梅
审 判 员  徐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马宇龙
书 记 员  何 婧